白潇决定就让这场戏演到这里,该收网了。

白潇看向审判席说:“审判长,我有几点需要补充。”

海刚峰法官点点头,道:“嗯,你说吧。”

白潇说:“刚刚被告人潘葛丕在回答法庭问题的时候,他说他跟辛家畅是朋友。”

“辛家畅代潘葛丕向开发商转账200万元,是在邹华案开庭前三个月。”

“说明至少他们在那时就已经是朋友了。”

“根据华国《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辛家畅与潘葛丕的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,潘葛丕作为邹华案的主审法官应当回避。”

“但潘葛丕没有回避,违反法律规定,属于程序违法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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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潇继续推波助澜,说:“另外,200万借款不打借条不符合常理!”

“这200万元就是辛家畅向潘葛丕行贿的款项。”

“从始至终,潘葛丕和辛家畅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一直在撒谎,欺骗法庭。”

“因为一开始,当我举示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、《银行转账明细》这两份证据的时候。”

“辛家畅的辩护人竟信誓旦旦地说,这200万是辛家畅向开发商预定其他房产的款项,不是行贿款。”

“辩护人之所以能说出这200万元的性质,说明辛家畅在庭前跟辩护人提到过这200万元。”

“辩护人只是一个律师,并非辛家畅的财务!”

“如辛家畅本人所说他家大业大,金钱往来杂多。”

“如果不是辛家畅特意跟他的辩护人特意提起,辛家畅的辩护人是不会知道这200万元的存在!”

“反推,辛家畅之所以会跟其辩护人交底这200万的存在,是因为这200万元跟本案有关!”

“而当《会计账簿》摆在被告人面前的时候,辛家畅马上又改口说这200万是借款。”

“由此可知,辛家畅与潘葛丕的辩解只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,在撒谎!”

这也是白潇一开始没有举示《会计账簿》的原因。

如果一开始就举示,辛家畅肯定就直接说是借款。

而不是先说这200万是向开发商预定其他房产的款项。

按照这个顺序来举示证据,为的就是让他们的辩解前后矛盾。

这不,随便一问就露出马脚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