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17章 晋扩建三军

为了更好地维护等级制度,首先就要明确等级的划分,贵族的尊卑由“亲”的程度决定,很好办,但关键是要让身份的尊卑与职务的尊卑严格对应起来。所谓“执秩”就是为完成这项任务的。

对于“执秩”有两种解释,一是法名,认为执秩是一部法。 《汉书-刑法志注》引应劭语:“(文公)蒐于被庐之地,作执秩以为六官之法。”可见这是一部类似政府组织法之类的宪法性规范。二是官名。孔子称其为“执秩之官”, “执秩”,按字面解释就是“操持序位”, 执秩之官应该是主管确定、甄别官职次序的官员。

其实二者并不矛盾,有了执秩之法,再专门设执秩之官来具体执行而已。执秩之法的内容,无外乎明确规定各个政府官职的尊卑,以便贵族们按照自身地位的尊卑来对号入座,不至于弄乱。

(2)统治秩序。

所谓“公食贡,大夫食邑,士食田,庶人食力,工、商食官,皂、隶食职,官、宰食加”。完全是西周传统的社会组合模式和统治秩序, 它保障了贵族们的经济实力、 支配权力能够与地位的尊卑顺序相一致,这才是等级秩序得以巩固的根本所在。

(3)用人。

有了执秩之法和执秩之官, 接下来的任务几乎就剩下简单的排列组合工作了, 但人事是最复杂的东西,这里面也有很多具体安排。 《国语-晋语四》虽然记载的是晋文公元年(前636 年)的人事安排,但我们可以放心地认为这也就是被庐之法的用人原则。

第一,以尊尊为主。

所谓“正名育类、昭旧族、爱亲戚、尊贵宠、事耇老、友故旧“,都是根据贵族们与国君的关系亲疏来确定尊卑秩序。具体到官职的任命,则是:

首先,“胥、籍、狐、箕、栾、郤、柏、先、羊舌、董、韩,实掌近官”。上述家族应该都是出自晋国公族(狐氏一说出自公族,一说为狄人,但作为文公的妻族同样是显贵) ,姬姓,都是晋国显赫的家族,因为晋国驱逐群公子,这些人地位就是最尊的了。所以,由他们担任性质最要害,位置最核心,距离最贴近的职位。

其次,“诸姬之良,掌其中官”,其姬姓家族出身的贵族,地位不如上述 11 家尊贵,但只要有德(良) ,也担任次等重要和贴近的官职。

其三,“异姓之能,掌其远官”, 异姓中能干的,担任那些性质、位置、距离再次的官职。当时的“异姓”主要是赵氏、魏氏、范氏,虽然有功,但地位依然不能与诸姬相比。如在被庐之蒐的将帅选拔中,六正席位全部由姬姓大臣承包(郤縠、郤溱、狐毛、狐偃、栾枝、先轸) ,赵衰诚惶诚恐地推让,也是因为深知文公的用人原则。之前赵衰被任命为原大夫,原属于晋国刚刚开辟的边缘国土,这是距离上的“远”; 魏犨仅担任车右,排在年轻的荀林父之后,士会则是在最后替补出任车右,这都是职位上的“远”。

第二,以尚贤为辅。

所谓举善援能、赋职任功、明贤良、赏功劳,都是选贤任能的表现,但在文公时期,异姓群臣的地位是远远比不了姬姓的,上面已经说得很清楚。

对平民社会的规范

文公对于平民社会采取的措施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:

减轻民众负担:免除公债(弃责) 、降低贡赋(薄敛) 、资助困难(施舍分寡、救乏振滞,匡困资无) 、节约开销(省用足财) 。

促进生产经营:降低关卡税收、保障商路通畅(轻关、易道、通商) ,提供宽松环境,奖励努力耕种(宽农、懋穑) 。

值得注意的是,上述措施都是自上而下实施的行政措施,农、工、商只是政府管理行为的对象, 而不是独立的行为人和相对方。 农、 工、 商之间的相处和交易规则只有一条“劝分”,就是鼓励民间互通有无,互相资助。可见,所谓的“平民社会”,在西周乃至春秋前期还处于休眠状态, 平民的活跃与平民之间的交易规则的产生, 要在整个平民社会“觉醒”之后,才能被国家的法律所确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