秦始皇规定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。
此外,女性嫁妆的权益也得到了保护,嫁妆是女性在婚姻中带到夫家的财产,属于女性的个人财产,夫家不得侵占或挪用。
第三:就业权益,秦朝时期,女性也可以从事一些职业,如纺织、制陶、医疗等。
秦始皇还鼓励女性参与商业活动,这为女性创造了一定的就业机会。
第四:教育权益,秦始皇认为教育是培养人才的基础,因此他推广了基础教育,让更多的人接受教育。
同时,他也允许女性接受教育,虽然女性的教育机会仍然受到一定的限制,但这在当时已经是一个较大的进步。
秦始皇取消了六国不平等待遇,推崇法治,实行“一法律、同刑罚”,废除了过去六国中对女性的不公待遇。
这些措施保障了女性的权益,提高了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。
秦始皇倡导尊重女性,反对家暴,制定了家暴的法律,提倡男女互相忠贞,保护子女。
他甚至对儿媳的贞节也有严格要求,把男人的通奸行为斥为“寄豭”,主张杀之无罪。
且秦始皇对独立自强的女性极为尊重。他甚至立法保护寡妇有自由选择改嫁或不改嫁的权力,这是对女性独立性的尊重和保护。
但是有一说一,虽然,秦始皇在对待女性的态度上,既有保护和提高其地位的政策。
也有对母亲的怀念和怨恨,存在轻视和工具化的倾向。
他曾因母亲早年经历艰难而渴望一个完美幸福的家庭,因此对女性有着一定的尊重和保护。
然而,由于其母赵姬的行为,他对女性又避不可免的产生了一种鄙视轻视的心理,并且不立皇后,将后宫女子只视为生育工具,没有给予应有的地位。
因此,可以说秦始皇对女性的态度是复杂的和矛盾的,既有尊重和保护的一面,也有轻视和工具化的一面。
总的来说,秦始皇尊重女性的表现是多方面的,包括在法律、教育、社会风俗和家庭观念等方面都有所体现。
虽然仍受限于当时的社会背景和文化传统,但他的政策和措施在当时已经是一种进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