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首先,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一份路程测验。这份测验,是辩护人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的。根据检测,梅远市政府距离案发地点,也就是申诉人的住所,距离约为10公里。正常情况下,机动车的路程时间为10分钟,往返时间为20分钟。按照这一检测情况,可以证明侦查测试的时间并不准确,也可以证明就算是如申诉人所述,在会议中途返家作案。其也是没有作案时间的。”田诗递交了一份测试报告。
“公诉人对于这份测试报告,有什么意见?”封海涛看向石青山,他知道现在案件已经到了关键时刻。
到了这个时候,封海涛也好,还是其他旁听人也好,大家都看出了门道。辩护方真正的突击方向并不是刑讯逼供,而是时间问题。
如果说单纯只是刑讯逼供的问题,封海涛还是留一些面子给办案机关的。法律是法律,实践却是另外一回事。很多案件,你是无法做到规范办案的。更有一些案件,如果不使一些手段,可能就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。
这就造成了规定是一回事,办起案又是一回事的局面。不过,随着侦查手段的不断现代化,侦查机关办案越来越依靠技术,而不是口供。这也让刑讯逼供的情况越来越少。
虽然刑讯逼供的情况少了,还是偶尔会有的。法院对于这种现象一般还是宽容的。可是不论怎么宽容,都是在对事实没有影响的前提下的。法院不可能明知是错误的口供,还要进行维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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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在辩护人提出了时间问题,这就是一个敏感的问题。关系到田刚到底是不是凶手这个本案最关键的问题。在这个问题上,封海涛不但不会对公诉、侦查机关进行照顾。反而要以最严格的审查标准来对待这个问题。这也是审判工作的需要,是法官对自己判决的正义性的需要。
“公诉人对这份路程测验有异议。首先这份测验报告,虽然辩护人说是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的。但这个所谓第三方机构其实并不具备中立性。”石青山表情严肃。他现在的压力非常大,田诗的攻击强度非常大。并且这些攻击点,都非常关键。如果说刑讯的问题,他还能得到法院一些关照。在时间等关键事实方面,他只能自行应对。
“一个技术测试的科学性、合理性、真实性,测试机构非常重要。测试机构收取申诉人一方的报酬,出具相关测试报告。这实际上就已经形成了一笔交易。这种交易本质上就是一种利益关系。试想一下,收了别的人钱,又怎么会再说别人的不好呢。”石青山点出了测试机构不具备中立性的关键之处。实际上,这种现象也是普遍存在的。技术部门要想多做业务,就需要在业务中体现出委托人的利益。
这就会让所有人都知道一点,委托技术部门是有益处的。如果委托一个技术部门,结果出具的技术结论都是对自己不利的。那么以后谁还会委托。技术部门没有外来的委托,以后哪来的收入!